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597號債權人 魏弘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太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謝太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謝太龍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20萬元之文件影本(如完整之訂購單、買賣合約、取消交易之解除契約等)。
三、敘明請求金額20萬元如何計算而來?並提出簡單明確之計算明細表,並註記其依據。
四、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取消交易、解約、退款20萬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且究係對象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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