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782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世稜
陳奕均 被告 易桃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14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壹仟伍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本院判決之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6月10日向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申請信用借款新臺幣(下同)114萬元,並簽立信用借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6月15日至98年6月15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每月為1期,利息前3期按週年利率3%,第4期起則以週年利率12%計算,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未依約清償,迄至100年5月1日止,尚積欠安泰銀行本金1,001,508元未給付,且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
6項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而安泰銀行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資管公司),並將債權讓與之事實登報公告;其後,長鑫資管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信管公司),經亞洲信管公司讓與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新歐資管公司)後,新歐資管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與原告合併,原告為合併後之存續法人),原告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再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爰依系爭契約、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1,508元,及自
100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及其受讓取得本件債權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契約、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帳務明細資料、經濟部函文、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47號卷第13至34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雖因其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依法不視同其係自認,然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舉證如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部分,為有理由。至於原告請求違約金部分,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2年11月18日訂定發布之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第2項第1款規定「金融機構…收取違約金時,其收取方式應依下列方式擇一於契約中約定:㈠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就按期計收之違約金設有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之限制,審酌前揭應記載事項所定違約金收取標準、目前利率水準、社會經濟狀況等情,本院認原告得請求之違約金以最高連續收取9期(每月為1期)為限為適當,且原告於110年8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亦陳明:就本件所請求違約金,以最高連續收取9期為限,訴之聲明不做變動,請逕為判決等語(見本院卷第46頁)。是本件原告得請求之違約金,應以最高連續收取9期(每月為1期)為限為適當;逾此數額則屬過高,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之。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債權讓與、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本院判決之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顏崇衛附表┌─┬─────┬───────┬────────┬────────┐│編│計息本金│計息期間及適用│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本院判決之違約金││號│(新臺幣)│之週年利率│(新臺幣)│(新臺幣)│├─┼─────┼───────┼────────┼────────┤│1│1,001,508│自100年5月2│自100年5月2日│自100年5月2日│││元│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起至清償日止,逾││││,按週年利率12│期在6個月以內者│期在6個月以內者││││%計算。│,按左列利率10%│,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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