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號

原告 曾建樞

法定代理人 曾馨慧

訴訟代理人 曾惠瑩

被告 鍾安迪

訴訟代理人 鍾松茂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68元【計算式:占用面積(7.86+4.6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800元/平方公尺=85,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並命原告提出曾馨慧為其法定代理人的相關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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