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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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813號聲請人 曾國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宏宇┌───────────────────────────────────┐│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8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曾國彬│華南商業銀│104年7月30日│250,000元│LD0000000││││行萬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