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7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713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原名:洪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萬壹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台幣參萬貳仟貳佰伍拾元之千分之二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