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九七一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更字第五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甲○○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二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受刑人經本院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惟受刑人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及拘提執行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等情,有本院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一○○○號判決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具保人通知書暨送達證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要堪認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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