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709號債權人苗栗縣通苑區漁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 蘇煒 、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債務人係繼承被繼承人 陳美雲 之債務,依法僅於繼承所得財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請審酌是否更正本件請求之內容為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美雲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本件債務責任之意旨,以利案件進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