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23號和解筆錄
原告 黃柏勳 被告 呂政德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附民字第23號就本院100年簡上字第942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刑事刑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張瓊華法官陳苑文書記官林金良通譯林幸誼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黃柏勳被告呂政德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萬兩千元,其給付方法為
101年2月15日給付壹萬兩千元,其餘八萬元自101年3月15日起每月十五日各給付一萬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黃柏勳被告呂政德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四庭
書記官林金良審判長法官連育群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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