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4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利徽 (即 吳錦賢 之繼承人)
3樓 吳其穎 (即吳錦賢之繼承人) 吳函霖 (即吳錦賢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錦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錦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錦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錦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