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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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稟程 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9月23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0年8月26日以新院嶽民寶109司執消債清32字第02647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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