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184號債權人 簡良純 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債務人 游大慶游千瑾黃靖崴黃靖傑宋鉎樁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第三人 游善安 、債務人宋鉎樁介紹其投資英國必贏公司博彩樂集團(簡稱BWIN),其乃匯款新台幣80萬至第三人游善安之帳戶,卻未如期返還應有之收益或任何加入BWIN之會員證明,第三人游善安於104年9月16日死亡,債務人游大慶、游千瑾、黃靖崴、黃靖傑、宋鉎樁為其繼承人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黃靖崴、黃靖傑非第三人游善安之繼承人,另依債權人提出之其G-MAIL電子信箱畫面,其業已取得BWIN之帳戶、密碼、驗證碼,與其所陳未有加入BWIN會員證明有間,另債權人亦未提出相關投資收益之文件,則其請求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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