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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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33號聲請人 張秀珠 (即 張林梦慧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件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股票所有人張林梦慧之分割繼承人,因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示股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而聲請人亦已提出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協議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附於司催卷),釋明全體繼承人同意將附件所示股票分歸聲請人繼承。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件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件、股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