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25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忠嫄訴訟代理人 鍾明伶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秀蘭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萬1,4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1,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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