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1979號聲請人 林翊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依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撤回票號034885、034880、034884、034876之本票(4紙本票均未屆到期日,其中票號034880之本票到期日有塗改,未簽名或蓋章,依法不生塗改效力,應以原載日期為到期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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