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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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仲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仲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仲鍇(下稱受刑人)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第50條第2項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第2至4號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在案,本院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美玲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附表:
受刑人邱仲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103年度9月間某日至│103年7月初某日22時至│103.07.22│││103年9月18日│23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610號│第24610號│第2461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811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4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3.31│104.08.06│104.08.06│├─┼──────┼──────────┼──────────┼──────────┤│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81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957│104年度台上字第3957││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6.04│104.12.30│104.12.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381號(已執畢)│第1498號│第1498號││備註│├──────────┴──────────┤│││編號2-4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
受刑人邱仲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8月│││├────────┼──────────┼──────────┼──────────┤│犯罪日期│103.05.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61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8.06│││├─┼──────┼──────────┼──────────┼──────────┤│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957││││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4.12.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98號│││││││││備註├──────────┼──────────┼──────────┤││編號2-4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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