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134號債權人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忠 債務人利瑋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碧儀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因查債務人公司已於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06年6月21日將公司登記址遷移至新北市新店區,因新北市新店區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中有部分支票係以游碧儀個人名義簽發,債權人據以向債務人公司請求票款之給付,應另釋明債務人公司有無於票後背書之情形,併予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