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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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19號被告 張國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子嫻 間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