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原小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原小字第47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宏志

蕭淳陽

被告 黃靜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預期」記載,應更正為「逾期」。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王志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