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醫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醫簡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豐興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591號),於本院受理後(108年度醫訴字第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陳豐興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陳豐興明知其未領有牙醫師或鑲牙生之合格證照,亦明知假牙製作過程之咬模、印模、試模及安裝均屬牙醫師之醫療行為,亦屬鑲牙業務,應由牙醫師或鑲牙生為之,或領有齒模製造技術員登記證者,於牙醫師或鑲牙生指示下為之,竟基於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月某日起,在其屏東縣○○鄉○○路○○○○號住處,於未取得合格牙醫師或鑲牙生具體指示下,為不特定病患實施製作齒模、假牙、裝置口內活動假牙等醫療業務。嗣經警於108年9月30日上午9時5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適遇病患 許崑志 在上址內之診療台上接受陳豐興看診,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陳豐興所有,供其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物(附表編號18至22所示之物責付陳豐興保管),而查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函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發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調查後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豐興(下稱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許崑志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醫療機構現場稽查處理紀錄表4份、稽查工作紀錄1份、稽查照片3張、本院
108年聲搜字第995號搜索票影本、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齒科診療紀錄表影本41份及蒐證照片46張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律之修正為無關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判決意旨參照)。醫師法第28條業於
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經生效施行,惟其僅係將原條文「擅自」2字刪除而屬文字之修正,無論就構成要件內容或處罰輕重均無影響,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且被告之集合犯一罪係於108年9月30日遭查獲,應逕行適用修正後醫師法第28條,本案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二)假牙製作過程之「咬模」、「試模」及「安裝」行為,均屬牙醫醫療行為,應由牙醫師或鑲牙生為之,或由領有衛福部核發之「齒模製造技術員登記證」者,依牙體技術師法第57條第1項規定於牙醫師或鑲牙生指示下為之。而被告未具牙醫師、鑲牙生或齒模製造技術員任一資格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卷第20、193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又醫師法第28條所謂之「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言,乃以延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當然包含多數之行為,是該條所謂之執行醫療業務,立法本旨即包含反覆、延續執行醫療行為之意,故縱多次為眾病患為醫療行為,雖於各次醫療行為完成時,即已構成犯罪,然於刑法評價上,則以論處單純一罪之集合犯為已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69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於上開期間反覆、持續進行醫療行為,應包括於1個執行醫療業務之範疇,而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未領有牙醫師或鑲牙生之合格證照,卻非法執行牙醫醫療業務,時間長達5年餘,所為誠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於本案前,無其他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違法執行之醫療業務種類、對於醫療管理及病患身體健康所生危險之程度,及被告自述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養殖業、家中有父母親、弟弟、太太、1名子女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43頁)及偵查檢察官表示被告犯後態度良好,請量處適當之刑或緩刑等語(本院卷第1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被告犯後坦認犯行,顯見被告尚有悔悟之心,因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又為免被告存有僥倖心理,以使其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上為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若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本院卷第4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醫師法第2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政洋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簡易庭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張語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醫師法第28條前段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Ultra-speed(X光片)(已開│1盒││││封)│││├──┼──────────────┼────┼────┤│2│GcFujiIX富士九號復形黏固粉(│1盒││││已開封)│││├──┼──────────────┼────┼────┤│3│GBX定影液與補充液(已開封)│1瓶││├──┼──────────────┼────┼────┤│4│OSTRON100壓克力牙托及基底板│1盒││││(已開封)250g│││├──┼──────────────┼────┼────┤│5│EFUCERA-P 艾美賽拉 成形塑膠假│1盒││││牙(已開封)│││├──┼──────────────┼────┼────┤│6│ENDURAANTERIO安度拉硬樹脂假│1盒││││牙系列(已開封)│││├──┼──────────────┼────┼────┤│7│ENDURAPOSTERIO安度拉硬樹脂│1盒││││假牙系列(已開封)│││├──┼──────────────┼────┼────┤│8│SALIVAEJECTORS塑膠吸管(已│1包││││開封)│││├──┼──────────────┼────┼────┤│9│OSTRONPOWDER壓克力牙托及基│1盒││││底板(已開封)500g│││├──┼──────────────┼────┼────┤│10│XYLESTESIN-A熱利土得新-艾注│1罐││││射劑(未開封)│││├──┼──────────────┼────┼────┤│11│病歷│1疊││├──┼──────────────┼────┼────┤│12│注射器│1支││├──┼──────────────┼────┼────┤│13│RotarycuttingInstruments旋│1片││││轉切割器│││├──┼──────────────┼────┼────┤│14│Dentex鑽頭│1片││├──┼──────────────┼────┼────┤│15│BARBEDBROACHES鑽頭(已開封│1盒││││)│││├──┼──────────────┼────┼────┤│16│Skalpallklingensteril刀片(│1盒││││已開封)│││├──┼──────────────┼────┼────┤│17│SEPLUS齒鏡頭(已開封)│1盒││├──┼──────────────┼────┼────┤│18│齒科治療台│1台│責付保管│├──┼──────────────┼────┼────┤│19│紫外線消毒機│1台│責付保管│├──┼──────────────┼────┼────┤│20│渦輪機│1台│責付保管│├──┼──────────────┼────┼────┤│21│齒模製作機器│4台│責付保管│├──┼──────────────┼────┼────┤│22│Neycenturionq50瓷烤箱│1台│責付保管│├──┼──────────────┼────┼────┤│23│「而至」富士玻璃離子體黏著劑│1盒││││(已開封)│││├──┼──────────────┼────┼────┤│24│牙齒模型│1具││├──┼──────────────┼────┼────┤│25│「而至」水硬化暫封膏│1盒││├──┼──────────────┼────┼────┤│26│根管消毒劑(已開封)│1瓶││├──┼──────────────┼────┼────┤│27│齒髓炎鎮痛鎮靜劑(已開封)│1瓶││├──┼──────────────┼────┼────┤│28│「而至」派克黏著膏│1盒││├──┼──────────────┼────┼────┤│29│SurgicalDressing(已開封)│1條││├──┼──────────────┼────┼────┤│30│TEMPRON(已開封)│1瓶││├──┼──────────────┼────┼────┤│31│「德古登」都瓷奇斯瓷粉系統│2瓶││├──┼──────────────┼────┼────┤│32│豐準牙科印模材│1盒││├──┼──────────────┼────┼────┤│33│止痛藥包(抗生素、止痛、胃藥│1罐││││)│││├──┼──────────────┼────┼────┤│34│ 羅得舒樂 胃錠(已開封)│1罐││├──┼──────────────┼────┼────┤│35│國嘉美非那膜衣錠(已開封)│1罐││├──┼──────────────┼────┼────┤│36│中國化學安蒙西林膠囊(已開封│1罐││││)│││├──┼──────────────┼────┼────┤│37│百利口靈牙科用軟膏(未開封)│3條││├──┼──────────────┼────┼────┤│38│百利口靈牙科用軟膏(已開封)│1批││├──┼──────────────┼────┼────┤│39│X光機(攜帶型)(組合)│1組││├──┼──────────────┼────┼────┤│40│牙醫醫療器具(鑷子、鉗子等)│1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