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91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梁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49,499元,暨自起息日民國(下同)94年1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99,403元,及其中本金27,311自起息日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
(三)【易貸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430,884元,及其中本金138,355自起息日108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所計算之利息。
(四)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於93年10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9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梁秀玲│暨自起息日9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49499││年11月28日起│││││元││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梁秀玲│自起息日1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7311││年12月23日起│││││元│││││├──┼───┼─────┼──────┼──────┼───────┤│003│新臺幣│梁秀玲│自起息日1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138355││年12月18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