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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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華益民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891號、108年度他字第1430號、108年度偵字第9699號),本院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華益民所犯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列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罪,且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呂俊杰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