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朝陽上列受刑人因國家安全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朝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朝陽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7年7月27日確定,因於108年7月19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開受刑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並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受刑人於107年5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7月19日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2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2月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25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到18頁)。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唐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