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327號聲請人 潘忠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潘春進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號10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0年4月2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司繼 字第 2327 號裁定(110.07.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司繼 字第 2145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