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4號原告 蕭安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保亨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楊雯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