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7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榮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捌月貳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國榮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且有被害人證述、現場照片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為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竊盜未遂罪、第321條第1項第2款加重竊盜罪犯嫌重大,又被告係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行審判程序。另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又於98年至10
2年間犯下本案多次竊盜犯行,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103年7月14日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8月,並於103年8月25日起,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執庚字第8728、11301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已無逃亡或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