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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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2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鈺淇 即邱瑞
溪頭路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有明文。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亦有明文。又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為民法第20條所明定,是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必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地域始為住所,故住所並不以登記為要件。又戶籍法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乃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戶籍地址並非為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
二、經查: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雖主張住所地為「台中縣○○鎮○○里○○鄰○○路○○號」(原住「新竹縣關西鎮新力里9鄰下橫坑102號」,於97年8月28日遷入,同日遷入者共有10人),惟聲請人工作地點為設於「新竹縣竹北市○○路○○○巷○○號」之「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往來銀行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西分行(新竹縣○○鎮○○路○○號)」、保險費、燃料稅送達地點「新竹縣關西鎮新力里9鄰下橫坑102號」、車貸匯款地點「新埔郵局」、前置協商送達地址「新竹縣關西鎮新力里9鄰下橫坑102號」、交通費加油地點「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新竹縣代表站)」臨近其僱請外勞看護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函送達地址之「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2樓」,有聲請人提出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前置協商申請書、存證信函、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統一發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說明,堪認聲請人之生活中心並非在台中縣市,而應在新竹縣市轄區。矧,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本即應向實際住所地法院聲請,尚不得因所謂「專屬管轄」之規定,即衡量裁定「准予更生」難易程度之法院,選擇並創設「專屬管轄」之「戶籍地址」,再提出聲請,以求取裁定「准予更生」{實際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除傳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逾期不補正等程序上之事由,可裁定駁回外,別無理由可以駁回,僅能准予更生,惟聲請更生事件,著重者在於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是否能獲得債權人之可決,或法院逕予認可(第64條第1項),尚難僅憑裁定准予更生,即認為「更生方案」必然會被債權人可決,或法院裁定逕予認可,附予敘明。},否則,即喪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制定之本意。從而,本件應由聲請人實際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麗卿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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