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士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戴士勛所犯過失傷害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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