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9號原告 陳奕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經查,兩造間僱傭關係期間未確定,而原告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起訴時起至其年滿65歲強制退休止,尚有6年10月,是兩造間僱傭關係期間以6年10月計算,而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以6年10月計算金額合計為2,214,000元,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14,000元。原告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4,0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2,238,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惟原告僅繳納其中3,000元,尚有20,176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