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原本律師
嚴怡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參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傷害致死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自民國98年12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呂綺珍法官葉藍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