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六三一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八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八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及有關證據,按上開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蔡彩貞法官黃鴻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黃千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