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561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所載「基隆市○○路151之3號房屋」,應更正為「基隆市○○路151之3號及151之4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