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原告聯霆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欣力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易字第13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李春地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