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凱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凱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凱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聲請書漏載)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
0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36號、108年度聲字第11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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