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號原告 賴秀惠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被告 許樞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4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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