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1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7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2840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10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