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周正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秀珍 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7建號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供本院參酌,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上開不動產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