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判決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17日以法矯字第099900792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1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