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351號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債務人金勝晟鮮蛋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煜論 債務人黃煜論債務人 陳庭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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