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4號原告 賴思愷 本件原告與被告一家粥企業社即 王鶴潔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198元(含薪資、資遣費等)、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提繳13,918元至原告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6,116元(計算式:52,198元+13,918元=66,11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此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計算式:
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原告應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