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宏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宏祥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宏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宋宏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9日下午3│││││至4時許起至翌(│││││10)日下午8時1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4270號││年度案號││├───┬────┼──────────────────────────┤││法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5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13日│├───┼────┼──────────────────────────┤││法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506號││判決├────┼──────────────────────────┤││判決│101年7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3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板橋地檢101年度執助字第2936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29日│101年5月8日│101年5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板橋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3079號││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12號││├───┬────┼────────┼─────────────────┤││法院│基隆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50│101年度訴字第1463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1年6月8日│101年8月24日│├───┼────┼────────┼─────────────────┤││法院│基隆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50│101年度訴字第1463號││判決││號│││├────┼────────┼─────────────────┤││判決│101年7月16日│101年9月13日│││確定日期│││├───┴────┼────────┼─────────────────┤││板橋地檢101年度│附表編號5、6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備註│執助字第2958號│期徒刑1年3月確定。││││板橋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285號│└────────┴────────┴─────────────────┘┌────────┬────────┐│編號│7│├────────┼────────┤│罪名│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115號│├───┬────┼────────┤││法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交訴字第││事實審││131號││├────┼────────┤││判決日期│101年8月22日│├───┼────┼────────┤││法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交訴字第││判決││131號││├────┼────────┤││判決│101年9月24日│││確定日期││├───┴────┼────────┤││板橋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118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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