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546號原告酩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冠文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0樓被告 陳炳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2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許凱傑
法官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