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被告簡子強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00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子強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
扣案之春江泡椒鴨掌貳拾包(共計淨重6.4公斤)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及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十四行記載之「鴨掌」前補充「共20包」。⑵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七行記載「扣押貨物」前補充「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第八行至第九行記載之「緝獲物會同封存紀錄暨照片」前補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臺北關」;第八行至第九行記載之「緝獲物會同封存紀錄暨照片」後補充「8張」;第九行記載之「個案委託書」前補充「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第九行記載之「個案委託書」後補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6年9月6日防檢竹動字第1061555268號函」。⑶被告於警詢時雖辯稱:伊不知道鴨掌必須經過檢疫才能進入臺灣云云。然就查獲上開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春江泡椒鴨掌共20包(淨重6.4公斤)之事實,業經被告於偵訊中自承明確,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6年9月6日防檢竹動字第1061555268號函、106年9月26日防檢竹動字第1061555338號函、財政部臺北關106年6月15日北竹緝移字第1060100780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3月8日農防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個案委任書、查獲現場照片8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稽,並有上開春江泡椒鴨掌20包(淨重6.4公斤)扣案可資佐證。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授權訂立之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條件第六點規定「下列動物產品禁止輸入…㈢『來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新城病疫區且可傳播上述疫病之禽鳥類動物產品。』」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3月8日農防字第1061481111號公告,大陸地區非屬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非疫區之地區,是本件春江泡椒鴨掌屬禁止輸入之疫區感受性動物產品,不得輸入之。又查,動物產品及植物、水果及其產製品等物品,因牽涉檢疫防疫,各國大多採原則禁止輸入、例外開放之制度,我國亦然,大陸地區政府亦屬如是,此為世界公民所廣知,即便未能得知何者係例外開放輸入之生鮮動植物產品,一般亦會先行詢問海關及檢疫單位,是被告辯稱不知鴨掌不得輸入,即無可採,更況被告亦無事先詢問海關及檢疫單位,即由網路訂購商品之方式而請中國商家寄送本件鴨掌予在台灣地區之被告,則違法意識已經彰顯。況被告非但未先向海關及檢疫單位查詢,於輸入後復以不實之貨物名稱「機殼4個」(總淨重1.33)委由東慶公司向財政部臺北關申報進口貨物,益徵被告明知上開春江泡椒鴨掌非屬主管機關公告得輸入之檢疫物,而故意填載不實貨物名稱及重量,企圖規避檢疫而擅自輸入,顯有擅自輸入經公告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之犯意甚明。⑷審酌被告任意輸入未經檢疫之動物產品之食品,妨害我台灣地區境內之人畜健康管理、本件輸入之物品係屬食品,且依輸入之數量觀之,顯非用以供商業販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其前並無任何犯罪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其行狀良好,因一時失慮始罹刑章,經此次罪刑宣告教訓,信無再犯之虞,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以啟自新。末以,扣案之春江泡椒鴨掌20包(淨重共6.4公斤)係被告所有而為其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違反第33條規定,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0059號被告簡子強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子強明知香港、中國大陸地區非屬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公告之口蹄疫、非洲豬瘟、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病等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且產品如係產自中國大陸並經香港輸入,並為口蹄疫等傳染病感受性動物製品者,禁止輸入,竟基於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之犯意,於民國106年5月初某日,在淘寶網站上以每包16元人民幣購買20包大陸春江泡椒鴨掌後,委託東慶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向財政部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自中國大陸輸入品名為「機殼」之快遞貨物1件(報單編號:CX06710YU383、主提單號:
000-00000000、提單分號:000000000000),以航空貨運快遞方式,自大陸地區輸入上開貨物。嗣於106年5月17日,在桃園縣○○鄉○○路000號遠雄進口快遞貨物進口專區,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會同臺北關人員就上揭貨物開箱查驗後,扣得未經檢疫而禁止輸入之大陸春江泡椒鴨掌(淨重
6.4公斤),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簡子強固坦承其曾在網站上訂購扣案鴨掌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犯行,辯稱:伊不知鴨掌是動物產品,要經檢疫才能輸入臺灣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6年9月26日防檢竹動字第1061555338號函、財政部臺北關106年6月15日北竹緝移字第1060100780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3月8日農防字第1061481111號公告、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簡易申報表、緝獲物會同封存紀錄暨照片、個案委託書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簡子強所為,係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之規定,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係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之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檢察官郭千瑄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鄭丞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