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聲請人 楊曉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發票日期所載之發票日期僅記載「100年7月」,而未載日期,與聲請狀所附附表不符,倘係漏未填載,請至付款銀行影印填載正確發票日之正本,陳報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