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七號
原告乙○○女四被告甲○○女三右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余來炎
法官陳鴻清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