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原毛重貳點陸肆公克、淨重貳點貳公克,經取零點零壹公克化驗,餘淨重貳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周慶鐘 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在臺北市○○○路「民生社區」不詳姓名友人住處,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燈泡吸食器內,下以火燒烤使生煙霧後吸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晚間十一時五十分許,在臺北縣蘆洲市○○路○○○巷○○○弄○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二.六四公克、淨重二.二公克)。周慶鐘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五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六月五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六0號處分不起訴在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原毛重二.六四公克、淨重二.二公克,經取0.0一公克化驗,餘淨重二.一九公克,見偵查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北市鑑毒字第三九二鑑驗通知書一紙)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嗣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經總統公布,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零時起生效施行,安非他命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列為第二級毒品,再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原毛重二.七公克、淨重
二.四公克,經取0.0一公克化驗,餘淨重二.一九公克),自應依該條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談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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