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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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磐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間返還擔保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