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9,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