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43號被告甲○○
(現於基隆看守所羈押中)被告甲○○因犯強盜罪,經本院法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95年3月20日起執行羈押,又自96年6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年6月在案,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
刑事第三庭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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