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就被告甲○○違反毒品違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違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案判決確定,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受刑人即被告甲○○,因傳訊未到予以拘提,經司法警察於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以苗警栗刑字第一一四五六號函覆拘提結果為:「經飭警分別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同年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許、同年月三十日上午十時許前往拘提,均未拘提到案」之報告書一份、命具保人乙○○內載「請通知或偕同受刑人即被保人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到案執行,如逾期不到,即依法沒入保證金新台幣十萬元」之函文一份、具保人及受刑人之送達證書二份,及經本院查詢之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係統資料及其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甲○○確係逃匿屬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