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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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7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芬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叁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6791號)
緣相對人張芬芬於民國99年9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0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862元及費用33243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67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芬芬463│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798740│0000000000│11月18日│││││元│904│起│││└──┴───┴─────┴──────┴──────┴───────┘